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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沈建峰
  晨報訊 長得帥氣又有口才的蔡某,用花言巧語博取陌生人信任後,讓對方主動將款物交給自己保管,然後趁機拿走財物行竊,短短一個月左右竟然成功5起。
  被抓後,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提起公訴,蔡某辯稱其行為只構成詐騙罪。到底是盜竊還是詐騙,成為了案件爭議的焦點。日前,楊浦法院審理後定性,認定其構成盜竊罪。
  2012年12月下旬,蔡某使用化名搭識了金小姐,在取得金小姐信任後,蔡某表示可以幫助解決生活困難。沒過幾天,蔡某謊稱要為金小姐購買新的金項鏈、金耳環,並要求金小姐將原先佩戴的金項鏈、金耳環放入拎包,隨後蔡某帶金小姐至美髮店,蔡某假意提出幫金小姐保管拎包,趁金小姐洗發之機,攜拎包逃逸。
  沒過幾天,蔡某故伎重演,搭識了李某,假意約李某至咖啡店,以幫助李某籌錢買房獲取李某的信任。蔡某提出讓李某先湊足一萬元購房款,其餘錢款由自己補齊。李某信以為真隨即赴銀行取錢,並將拎包交給蔡某保管。在李某將取回的錢款放入拎包後,蔡某欲擒故縱給了李某部分錢款作為生活花銷,使李某更加信任自己。誰知蔡某隨後趁李某如廁之機,攜拎包逃之夭夭。
  屢屢得手後,膽子越來越大的蔡某再次用同樣的手段搭識陳某某、李某某和王某某,以購買金器及幫助辦理貸款等理由獲取信任,主動製造條件為其保管拎包,趁機盜走財物。
  2013年1月24日,民警將蔡某抓獲。檢察機關認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竊取他人財物近4萬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而庭審中,蔡某則辯稱自己的行為為詐騙,而非盜竊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亦或詐騙罪的關鍵,在於行為人實際占有財物的方法是秘密竊取還是公然騙取。
  蔡某以虛構事實的方法獲取被害人信任,得以為被害人保管提包等財物,此時因被害人尚未脫離對財物的控制,蔡某並未實際占有財物。此後,蔡某趁被害人不備而拾包逃逸,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實際占有財物。虛構事實獲得被害人的信任是蔡某非法占有財物的手段行為,乘被害人不備竊物逃逸是蔡某的目的行為,應以盜竊罪對蔡某予以處罰,同時鑒於蔡某是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故依法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罰金四千元。  (原標題:花言巧語博信任,花樣男藉口拎包捲走財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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